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组织与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全面负责本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和专家机构,主要承担本学位点的培养质量标准制定、研究生招生、培养实施、学位授予、导师队伍建设、学位点建设与评估、质量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跨不同二级培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设置培养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学位跨多个二级培养单位的,各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应设置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下的培养指导组。专业学位按领域招生且领域之间培养差异较大的,可根据需要设置培养指导委员会下的领域培养指导组;招生领域跨二级培养单位的,领域培养指导组可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置。
第五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主任委员由本学位点负责人担任。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2名行(企)业专家。培养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人,担任人员可不限于委员。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需覆盖下设专业学位领域,跨二级培养单位的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需覆盖所有培养单位。
第六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包括:
(一)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研究生指导和培养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二)本校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
(三)专业学位行(企)业专家须为本校在聘研究生校外导师。
第七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专业学位类别牵头单位组织推荐,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文聘任。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培养指导组的,其组长应由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本学位点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基本要求。
(二)负责编制本学位点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三)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科研实践或专业实践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盲审、答辩等,负责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等。
(六)协助开展本学位点导师队伍建设,负责校外导师推荐、考核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学位点建设、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
(八)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学位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 专业学位类别跨多个二级培养单位的,由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各学院培养指导组共同负责以上工作。
第九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职的,需调整培养指导委员会名单。调整建议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产生。
第十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总结、部署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重大事宜。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重要事项的决定或决议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雷竞技网站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